情侣分手后约定赠子女25万 男子反悔 法院判决履行协议

2026-06-16 HaiPress

6月15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披露了一起关于子女抚养权和财产分割的案件。杨女士与李先生自1998年开始同居,并育有一子一女。2012年3月,由于感情不和分手,法院调解后决定两名子女由李先生抚养,财产分割事宜另行协商。

2014年2月,双方重新签订协议,约定儿子由杨女士直接抚养,女儿的生活、教育责任也由杨女士承担。协议还明确了经济补偿及共同财产处置等事项。其中第四条规定李先生需一次性补偿杨女士60万元;第六条则约定李先生在同居期间向某公司出资的25万元,在两名子女成年后作为赠与平分。

至2025年,两名子女分别达到24岁和20岁时,杨女士多次要求李先生履行协议中的赠与款项支付义务,但对方始终未兑现承诺。因此,杨女士将李先生告上法庭,请求按照协议支付25万元给子女。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追加了两名子女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李先生辩称该约定是其与子女之间的赠与协议,杨女士无权起诉,且认为因子女未提前表示接受赠与,故有权撤销并明确表示撤销。然而,两名子女当庭均表示愿意接受这笔赠与款项。

经调查发现,实际上李先生仅收回了17.5万元的投资款。法院认定,协议中关于李先生向某公司出资的25万元赠与两名子女的规定属于双方分割共同财产的具体方式之一,并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由子女直接主张权利。鉴于两名子女均已成年并且明确表示接受赠与,李先生单方面撤销该约定的权利不存在。最终,结合协议内容、缔约初衷以及实际回款金额,法院判决李先生向两名子女共计支付17.5万元,每人分得8.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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