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人偷电缆不料引发变电站爆燃获刑

2026-08-11 HaiPress

自认为是“小偷小摸”行为,没想到让正在通电运行的电力设备严重损毁,还导致多家企业和1000多户居民供电受到影响。4月22日,经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分别判处孙某、彭某有期徒刑三年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一审判决后,孙某提出上诉。7月7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5年9月15日傍晚,长期无业的孙某与彭某依约前往此前多次踩点的某变电站,准备搞点电缆卖钱花。二人分工明确:孙某携带切割机潜入变电站,对正在通电运行的电缆线实施切割;彭某则在外围负责望风接应。岂料切割过程中,变电站突发爆燃,火光骤起,孙某大惊失色,丢下设备仓皇逃离,彭某见势不妙,也不管孙某的情况直接驾车疾驰而去。事后,惊魂稍定的彭某通过微信与孙某取得联系,确认其位置后,二人会合,共同逃离现场。


案发后,两名犯罪嫌疑人很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面对讯问,二人心怀侥幸,百般辩解,企图掩盖事实、推卸罪责。“变电站没锁,我只是想偷一点电缆卖铜赚钱,哪算得上破坏电力设备?”孙某坚称自己只是想“偷铜卖钱”。彭某则极力撇清:“电缆是孙某割的,我什么都不知道,全程就在路边站着,看见起火就跑了,这跟我有什么关系?”


究竟是盗窃罪还是破坏电力设备罪?公安机关邀请猇亭区检察院依法介入。办案检察官经全面审阅案卷材料,认为两名犯罪嫌疑人意图切割电缆线卖钱的行为,依法应认定为盗窃罪。涉案箱式变电站系按照电力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建设并投入运行,其高压室属于专业电力设施。二人作为具备正常认知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明知电力设施具有高度危险性,且法律对破坏电力设备行为予以严厉禁止,仍共同对正在通电运行的电缆线实施切割破坏,造成重要供电设备损坏,导致变电站起火、供电线路跳闸,引发周边区域大范围停电,已对公共安全造成实际危害,依法应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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