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17
HaiPress
依法服兵役是每一位公民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义务。然而,近年来,个别青年入伍后因无法适应部队生活而选择拒服兵役的事件时有发生。2026年8月4日,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政府通报了一则案例:南昌县莲塘街道青年杨某某,男,2005年出生,中专学历,在今年上半年自愿报名应征入伍,经体格检查、政治考核、综合评估和役前教育合格后,于2026年3月1日由南昌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然而,入伍仅仅两个多月后,杨某某便因拒服兵役被部队作除名处理。

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多项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及第五十八条规定,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准出境或者升学复学,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此外,其行为还违反了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军委训练管理部、军委国防动员部联合印发的《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办法》以及《江西省征兵工作条例》等多项法规。

我国实行以志愿兵役为主体的志愿兵役与义务兵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依法进行兵役登记,不登记属于违法。但兵役登记不等同于参军入伍,平时应征服现役需本人自愿报名。杨某某是自己主动报名参军,体检、政治考核全部合格,被正式批准入伍之后,又反悔逃避。经南昌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对杨某某拒服兵役行为作出五项处罚:

纳入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依法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济处罚方面,取消其义务兵优待,并参照南昌县2026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19832元)的两倍,对其处以39664元罚款,限15日内缴纳,依法上缴国库;公安部门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境)手续,在常住地人口信息系统及公民户口簿本人的“服兵役栏”上注明“拒服兵役”永久字样;教育部门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升(复)学手续;通过主要媒体、政务网平台向全社会通报其拒服兵役行为及相关处罚决定。